中国冰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简称“中国冰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CHINESE ICE HOKEY ASSOCIATION”,缩写“CIHA”,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冰球协会及其他行业冰球协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本会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冰球事务。

  第三条

  本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作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遵守国际冰球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规定,负责协调、组织国际性赛事及活动,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冰球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承接国际冰球联合会委托中国举办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本会所属机构、本会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会员组织注册的团体与个人,均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的规定和决定。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六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体育政策,团结全国冰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冰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冰球的海内外人士,推动中国冰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

  第七条 本会职责

  作为中国冰球行业的管理者,本会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冰球运动的业务开展,研究制定项目发展的目标、计划,研究制定行业的规范、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冰球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组织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核、组织或协调。

  (三)组建、管理、运营国家冰球队,以及国家二队、国家青年队等国家级运动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本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本项目的各级队伍和注册俱乐部,指导运动队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认证和注册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中国冰球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项目文化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提升项目文化价值。

  (六)提出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负责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或比赛的选派,负责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七)组织协调中国冰球运动的宣传与媒体推广,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出版及文化产品的制作发行工作,组织协调冰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媒体传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制定国内冰球运动开展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加强对本会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工作,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依法开展相关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发展冰球产业,培育冰球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冰球运动产业化。

  (十)建立、发展和管理中国冰球职业联赛,建立、发展和管理中国冰球大学联赛。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针对有违国际冰联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冰球协会。

  (二)其他特定行业冰球协会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解放军、行业体协、各类冰球联赛组织。

  (三)团体会员实行团体代表制,由团体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四)本会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冰球协会或组织,各会员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冰球活动拥有控制权。

  个人会员不超过50名,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国际冰球联合会章程。

  (二)热爱并从事冰球项目的活动,决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以及中国冰球协会官网下载的《入会申请书》。

  (四)提交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的冰球活动详细信息。主要为:设施、球队和赛事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照章程和本会规定行使权利。

  (六)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普及冰球运动,发展冰球赛事。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本会各组织间的相互合作,团结协作,做好各项冰球工作。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及时上报会员领导层变动信息,以及会员代表人事变动信息,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

  (七)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冰联和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八)按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冰球运动员注册办法对运动员进行分级注册。

  (九)发展会员管辖区的会员。

  (十)在进行商业开发、媒体传播等活动时,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本会,应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并交回会员证,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会员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将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一)不向本会支付会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经本会指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各专业委员会等构成本会组织架构。

  (二)本会由1名主席、1名名誉主席,2-5名副主席、若干名誉副主席,1名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8-10名理事、1名司库等人员组成。

  (三)按国家有关要求,成立党委。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

  中国冰协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本会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人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对本会章程进行制定、修改、废止、表决。

  (二)选举、任命或罢免主席、秘书长、司库、副主席、副秘书长、理事等。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或否决、搁置有关提案决议。

  (五)审批本会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全国代表大会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本会秘书处召集,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议程和提案)应于距会议召开日15天以前由秘书处发出。

  (二)全国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

  (三)全国代表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全国代表大会中止不能作出决议外,全国代表大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交由全国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五)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合并、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六)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秘书长按程序主持;主持人应当保证全国代表大会的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代表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直接终止本次大会,并及时公告。

  (七)本会注册职业冰球俱乐部有权选派1名代表列席全国代表大会,选派方式、具体人员由秘书处或换届大会筹备组确定。列席代表可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是不拥有表决权。

  (八)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个人会员均有出席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或针对特定议程,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授予其表决权。

  (九)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司库、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议事议题。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工作总计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主席办公会按有关规定酝酿提名,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四届。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主席办公会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承担的义务是: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并且由本会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三条 获选条件

  本会的主席、秘书长、副主席、司库、理事,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德和专业素质,热爱冰球事业,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国家有关社团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主席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

  本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办公会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党委书记、秘书长、司库、运动员委员会主任组成,由主席定期召集和主持,督促、落实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主席可根据每次会议的议程,决定是否可以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主席。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主席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代表大会,不具有普通投票权,但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享有普通投票权,并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三)监督、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工作。

  (六)发展本会与国际冰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七)主席是本会签订对外合约的首席代表。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

  秘书长是主席办公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和专项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的准备和整理存档工作。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聘请。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六)完成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和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八)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主导、协调落实科研开发项目,推荐新的发展方向和方案。

  (十)为其代表的特定部门提供投入和建议,包括为相关条例和规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副主席

  本会设2-5名副主席,均由主席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本会副主席的人士均须是本会理事。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主席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本会主席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秘书长可代表主席行使职责。若主席因特殊情况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责,主席职权由秘书长行使,直至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副秘书长可受邀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根据需要,本会常设若干职能部门,除秘书处外,还有国家队管理部、人事部、财务部、国际合作部等。

  第二十九条 荣誉职务

  本会可设1名名誉主席、若干名誉副主席的荣誉职务,授予对中国冰球运动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荣誉职务人员受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针对特定议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可由会长授权参加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但不具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党委

  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党委,党委书记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党组领导。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本会党委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工作:

  (一)运动员委员会

  (二)教练员委员会

  (三)裁判员委员会

  (四)纪律与仲裁委员会

  (五)青少年委员会

  (六)女子冰球委员会

  (七)医疗委员会

  (八)新闻委员会

  (九)职业联赛委员会

  (十)商务开发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决定成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并聘请专家、顾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主席办公会决定。

  (三)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划及规定,报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四)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决算等工作,制定其工作细则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纪律与仲裁

  (一)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应独立、公正、不受干扰,依规做出裁决和决定。其主任、副主任应由独立、公正的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不能同时担任本会其他机构职务。

  (二)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是本会负责处理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以及俱乐部和有关冰球组织就比赛纪律、道德、行业规范和标准等相关事项的专门委员会。有权依照经已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则(如处罚规定),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地行使处罚权。

  (三)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仲裁机构,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仲裁规则,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冰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地行使仲裁权。

  (四)符合本会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争议纠纷,可以提交国际冰联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解决。

  第五节 二级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将视情况建立若干二级分会,例如轮滑冰球分会、旱地冰球分会、班迪球分会等,负责管理冰球衍生类项目。二级分会须在本会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二级分会的章程、组织结构、运作模式等,待分会建立之时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发展体育事业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发冰球产业收入。

  (七)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

  (一)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司库负责处理本会支付和收取所有款项、管理票据和凭单、处理银行业务、谈判有争议的应收款和其他流通票据。

  (三)本会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四)本会定期确定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赠款、年度会员费、国家队比赛收入、门票、履约保证金、制裁费、上诉和抗议费、特许经营收益、培训收益、营销收益、赞助费,以及本会不时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对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制定专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全国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本会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除保留合理数额的应急储备金外,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冰球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中国冰球运动专项基金,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在确保安全、增值和有益社会、有益冰球事业的前提下,可授权委托第三方行使开发本会资源和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司库由主席提名、报经主席办公会决定任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本会商业开发及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监管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向理事会、主席办公会提交有关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实施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相关方案。

  (五)配合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赛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他方行使上述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冰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各级别国家队参加的比赛、国际冰联授权或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以及国家间的商业性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员负责管理辖区内或本会授权的有关竞赛的赛事管理。未经其他相关会员的许可以及本会批准,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举办涉及其他会员管辖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或全国性冰球赛事及活动

  第四十九条

  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第五十条

  来华及涉外的其他国际冰球比赛具体管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本会相关赛事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七章其它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任何会员不得擅自求改。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组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会终止或解散时,应确定善后工作方案,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版权

  本会对本会组织的全国性冰球比赛和商业性冰球比赛,享有电视版权在内的各项版权。

  本会对上述赛事享有市场开发的所有权。

  第五十五条 会旗 会徽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冰球协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属中国冰球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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